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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罪标准怎么界定

时间:2024.09.1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21人
律师解析: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应当是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其次,就行为特征而言,该犯罪涉及未经我国央行授权,针对未知群体进行资金募集活动,同时以或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开具相关凭证,并承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从而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再次,从犯罪客体来看,本罪侵犯的是公众存款的安全与稳定;
最后,从犯罪后果来看,本罪的最终目的在于破坏国家的信贷秩序。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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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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