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指违背国家金融监管法规,向社会大众大量融资的违法行为。倘若此类集资行为未得到相关部门的许可,抑或在获批额度以外进行,乃至使用了法律、行政规章明令禁止的手段,并且涉及金额规模庞大、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深远,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其退还资金的金额常常被视作是该罪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因为此类行为涉及未经合法审批的集资活动,同时通过承诺回报来诱导投资者参与其中,这样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关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明确要求,有可能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确切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规定,任何人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间接引诱的方法,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乃是国家对于金融业的规范和管理。作为本罪打击的主要犯罪标的,乃是社会公众资金的存放领域——即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个人或组织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后者依照约定向存款方支付一定资金回报的一种货币经济交易活动。而公众存款的概念则是指,存款者并非某个特定的个体或团体,而是涵盖了广大的社会大众。

按照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规定,即使是通过口头宣传等非书面形式,也可能构成该罪。简单来说,要是这种口头传播行为满足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比如没有经过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或用正规经营形式来募资;通过各种方式来吸引大量社会人员投资;同时承诺会退还本金和利息或给予其他回报等,那就很可能符合该罪的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才会构成该罪。构成本罪需满足以下要素: -行为要素: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公开宣传要素: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要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不特定对象要素: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如果你的亲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