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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和女方分手女方半夜贴传单犯法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56人
律师解析:
一般来说,此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阁下采用报警诉讼的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此一来,贵方手中所持有的相关信息便能够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凭证。
倘若有人蓄意对外散播未经本人许可的聊天记录及个人照片等私人资料,则可被视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不良行径。
受害者有权利要求肇事方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法典》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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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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