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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应该怎么处理才算是善意取得

时间:2024.09.1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关于善意取得遗失物的问题,我们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接受者在接手遗失物品时必须具备纯正而无杂念的善意;
其次,受让人应当以相对合理且公正的市场价格对遗失物进行转让;
最后,转让的标的物若属于根据法律规定应予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则已完成了相应的登记手续,反之,若无需登记,则需将其实际交付至受让人手中。
然而,若遗失物系通过公开拍卖或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商家处购买所得,那么当权利人要求返还原物时,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其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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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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