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公安机关如果认定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实施
逮捕,法定的期限是在
拘留之后的三天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对是否批准进行审查和批准。
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之下,这个提出申请并请求审查和批准的期限还可延长一天到四天。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群组作案的重大嫌疑人,他们提出申请和请求审查和批准的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至总共三十天。
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关于
批准逮捕的申请文件的七天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而当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时,公安机关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在释放之刻起,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如果要继续进行调查工作,且该案件符合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的标准的话,那么就应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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