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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抵押人是否免责

时间:2024.09.08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40人
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当借款人擅自变更借款用途时,抵押人往往无法据此自动获得免责权。
首先,如抵押人和债权人之前在抵押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在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免除其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根据该合同条款的规定,抵押人确实有可能因此而免责。
然而,如果在合同中并未出现这样明确的约定,仅凭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这一行为,抵押人通常是无法直接解除所负担的抵押责任的。
其次,当债权人在放贷时,虽然对借款用途有明确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措施,然而由于监管失效从而导致借款人擅自改变用途,在此种状况下,尽管抵押人的法律责任可能会因为上述原因而有所减弱,但是否能完全获得豁免,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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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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