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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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在挪用资金罪中,犯罪行为人所挪用的资金及其所衍生的收益通常都属于追缴范畴之内。比如,犯罪行为人将所挪用的资金投入某个投资项目,那么他通过该投资获得的盈利可能会成为追缴对象之一。此外,即便犯罪行为人在挪用资金后对挪用金额进行了部分或全部归还,这一还款行为也不能改变其涉嫌刑事案件的性质,所以,对于已经归还的部分,仍然存在被依法追缴的可能。

挪用资金罪的责任主体是公司、企业内部的各级员工和管理层。这些人在工作中,利用职权将单位资金挪作他用,比如财务主管、项目经理等。如果他们的行为符合犯罪要素,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挪用资金罪一般是指公司或企业员工,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将单位资金挪为私用,或者借给他人用于个人商业或非法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单位的经营和资金管理,会给企业或机构带来严重的损失。

挪用资金罪是否能判缓刑,取决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挪用的资金少、情节轻,比如及时归还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同时真诚悔过,积极改正,可以考虑判缓刑。不过,具体怎么判,还是要综合评估犯罪者的行为和对社会的危害。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挪用资金罪主要适用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合法组织的非公务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该罪名不适用于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及其派驻非国有单位的公职人员。这些人员的类似行为应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