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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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的执行权力一般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要取保候审,就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才能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级行政区域。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遵守行为规范,例如不能干扰证人作证等。

关于取保候审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会依据犯罪地(包括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来确定。不过,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理更为适宜,那么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同样具有管辖权。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既要遵循法定原则,又要考虑到审理的便利性和公正性。

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就会承担起监管的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人可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没得到批准不能离开规定的行政区域。 要是住址、工作或者联系方式有变化,得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这些措施就是为了保证监管能有效,法律也更有威严。

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之期,涉案的司法管辖权依然应为原来的办案机构,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六十七条具体规定,取保候审乃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用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然而这并不会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之后,相关案件仍将由原先的办案机构持续进行调查、起诉及审理等工作。

法院批准取保候审后,案件仍归原受理法院管辖。尽管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行动受限且需定期汇报,但不影响原司法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