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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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这种行为危害可太大了!它不仅会破坏社会的正常运转,还会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核心价值观造成冲击。而且,这种行为还容易引发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比如家庭纷争、犯罪行为以及财产损失等等。咱们必须坚决打击这种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在我国刑法中,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广泛,包括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具有主体地位的实体或虚拟组织。无论这些组织以何种形式存在,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均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主体。这意味着,任何单位或个人,若以非法方式经营赌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将依案件事实和情节综合裁决。

量刑开设赌场罪需考虑涉案金额、参与人数、时长、组织严密性、社会危害及被告悔过态度。如金额巨大、人数多、时间长、组织严密且危害大,尤其有前科或否认罪行且无悔意者,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罚金。

在我国,开设赌场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重情况包括:抽头渔利超三万、赌资超三十万、参赌人数超一百二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