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敲诈勒索罪行的定罪与判罚均依据犯罪情节的严重性进行评断。若行为者已成功获取被害人之财产或者就财物交付事宜达成共识,则一般被视作犯罪行为已然完成,即称之为“既遂”。

敲诈勒索罪往往涉及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实施特定的威胁行为,如谎称事实真相、恶意诽谤或者恐吓等,致使受害者陷入恐惧之中进而被迫交出财务的违法行为。构成该罪名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威胁行为,并且其所获取的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在较短时间内反复实施此类行为。例如,行为人可能会利用虚假的事实陈述、恶意的检举揭发以及恐吓等手段,使得受害者因内心的恐惧而不得不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定义为,行为人出于侵占他人物品的非法意图和目的,对他人施加恐吓或胁迫,强迫对方交出或给予财物。这种犯罪,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详细规定。在法院对于这类案件进行诉讼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犯罪情节,如犯罪金额大小、犯罪手段的残忍程度等等,然后根据这些因素,对犯罪者依法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敲诈勒索罪这一犯罪行为,并未设定主体上的任何限制条件,因此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此罪名。然而,若要构成本罪,其涉及的敲诈勒索金额必须达到了“较大”的程度。

敲诈勒索罪可控告的行为对象有哪些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主要涉及到公共和私人财产。敲诈勒索罪所侵害的对象具有多元性,它不仅危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本身,同时也威胁到了他人的人身权益以及其他一些应有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敲诈勒索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所瞄准的目的,运用威胁手段或者以要挟为形式,强制向他人索取公私财产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