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帮助信息
犯罪的
批准逮捕时限问题,并无固定的天数规定。
一般而言,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
被拘留者采取
逮捕措施,则应于
拘留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
但是在某些特定状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日期可相应延长一天至四天。
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期限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而人民检察院则需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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