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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中的受贿罪如何认定

时间:2024.09.18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917人
律师解析:
针对单位行贿行为中的受贿罪如何进行判断和界定,主要是考察受贿者是否借助其担任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条件,为行贿方谋取了不符合正常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方面要求的不当利益,并且采取了违法手段接收了对方所赠送的财富。
若受贿者在收取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务后,在自己的职权范围之内,为该单位争取到了违反国家各项法令、法规、政策以及行业规范等多项规定的所谓“好处”,抑或是通过这种方式为该单位创造出了类似于竞争优势等类似于不当得利的状况,那么一般来说,我们便有充分理由将此种行为视作是受贿罪的表现形式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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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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