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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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进行的开设赌场活动,被视为是一种典型的刑事犯罪行为,该行为在法律层面上,构成了我们熟知的赌博罪名。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此类罪犯将面临着从三年以下的刑期,乃至更长时间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对于开设赌场行为的量刑标准,则主要取决于其主观意图是否明确、行为人是否具备一般主体资格等因素。

被判缓刑的罪犯通常无法获得减刑。然而,倘若被判定缓期执行的犯罪者在缓刑期间有显著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是有可能获得减刑的。与此同时,他们的缓刑考验期也需要根据法律进行适当的缩短。当缩减之后,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被宣告缓刑的犯罪者来说,他们的缓刑考验期不得低于两个月;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者来说,他们的缓刑考验期则不得低于一年。

设赌结伙犯罪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是某人被法庭判定有罪,就会留下犯罪记录,也就是案底。这会对个人的生活、工作和信用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但要是没有被判定有罪,比如案件撤销、不起诉或者被判无罪,就不会留下案底。

根据中国法律,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为了盈利,组织三人或三人以上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到五千块以上,赌资累计达到五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二十人以上。此外,组织十个人以上去境外赌博并从中获利的,也构成该罪。开设赌场罪通常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网络上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构成:首先是指设立并且经营自己的赌博网站,并且在这个网站上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投注资金;其次是指建造并运营赌博网站,将其提供给他人以组织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再者就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负责接受和处理来自各方的投注资金;最后则是指参与到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环节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