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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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所侵害的客体包含男性群体在内。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具体条款,该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强制猥亵罪主要针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不当手段对他人(无论男女)实施强制猥亵或羞辱妇女的恶劣行径进行严厉打击。在这一定义中,“他人”一词并未对性别的限定做出明确限制,这意味着男性个体同样能够从上述法条中获得相应权益的法律保障。

若强制猥亵罪引发了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那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罪犯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通常情况下,对于强迫猥亵这一行为而言,本身并不必然会直接导致重伤结果的产生,但倘若行为人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引发了被害人重伤,那么就有可能触及到故意伤害罪或者与其他暴力手段予以合并认定的犯罪情况。

对于强制猥亵罪的判定标准,其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被告必须有实际的行为,对受害者实施了猥亵行为;其次,该行为须明显违反受害者的意愿,并且已经达到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地步;再者,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必须为故意,而非过失所致。如若案件涉及到大规模围观群众、或在公共场合公然猥亵,那么相应的惩罚力度将会更为严厉。

对于强制猥亵罪的裁定,通常需依据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侵害他人而进行猥亵活动的事实,同时考虑到该行为是否违反了受害者本人的个人意愿。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全面分析所有相关证据,以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涉及到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以及对受害者身心健康所带来的潜在伤害程度。倘若能够通过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上述各方面要素,那么便可得出判决其有罪的结论。

强制猥亵罪通常指的是在他人不愿意的情况下实施的性侵害行为,这其中也包括了各种不恰当的身体接触如抚摸等。该罪行的立案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要素:首先是侵害行为的强制性;其次是受害者所表现出的抵抗或者存在的恐吓情绪;最后是侵害行为的猥亵性质。而猥亵罪的涵义更为宽泛,它可能涵盖了非强制性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