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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贪污罪既遂与未遂

时间:2024.08.24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898人
律师解析:
关于贪污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判定,关键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已对公共财物进行非法占有
若行为人能够实现对公共财物的实质控制,便可视为贪污犯罪已然完成。
然而,倘若由于自身意志薄弱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行为人无法确实把握公共财物之使用权和掌控权,那么他便可能被归类于贪污罪未遂一列。
例如,在实施贪污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将公共财物划拨至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之中,但由于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款项未能及时入账,此时即构成贪污罪未遂;
反之,若款项顺利到达指定账户,则可视作贪污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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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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