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贪污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判定,关键在于确定
行为人是否已对
公共财物进行
非法占有。
若行为人能够实现对公共财物的实质控制,便可视为贪污犯罪已然完成。
然而,倘若由于自身意志薄弱或其他
不可抗力因素,行为人无法确实把握公共财物之
使用权和掌控权,那么他便可能被归类于
贪污罪未遂一列。
例如,在实施贪污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已经将公共财物划拨至其个人控制的账户之中,但由于银行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款项未能及时入账,此时即构成贪污罪未遂;
反之,若款项顺利到达指定账户,则可视作贪污罪既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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