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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与强奸罪是否数罪并罚

时间:2024.08.2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1423人
律师解析:
强制性侵犯以及强奸罪通常情况下不属于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范畴之内,而应该依据各个案情中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和情节进行罪名判定。
假如某项犯罪行为既涉及到强制性侵犯的内容,同时又涵盖有强奸罪的情节,那么在通常情况下,刑事判决会将此定为强奸罪。
原因在于相较于强制性侵犯而言,强奸罪所面临的刑罚要严厉得多,并且犯罪性质更为恶劣严重。
然而,倘若犯罪行为者在不同的时间段或者选择不同的对象甚至在不同的情境之下分别实施了强制性侵犯和强奸罪行的话,就有可能构成数罪并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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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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