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普通情形下,一方所背负之债款能否用来执行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问题,其核心在于此项
债务究竟是否归类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范畴之内。
若回答是肯定的,则意味着这笔债款可行使执
行权来扣押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反之,倘若被判定为是一方
当事人独自承担的私人债务,那么执行权便仅能作用于
债务人本人名下的私有财产,然而,在此过程中,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亦有可能对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那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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