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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债务能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权利

时间:2024.08.2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366人
律师解析:
关于普通情形下,一方所背负之债款能否用来执行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问题,其核心在于此项债务究竟是否归类于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范畴之内。
若回答是肯定的,则意味着这笔债款可行使执行权来扣押处置夫妻共同拥有的财富;
反之,倘若被判定为是一方当事人独自承担的私人债务,那么执行权便仅能作用于债务人本人名下的私有财产,然而,在此过程中,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亦有可能对属于债务人所有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强制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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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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