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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起诉夫妻双方怎么办

时间:2024.08.1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47人
律师解析:
当夫妇中的一方因欠债问题遭到债权人起诉讼时,首要任务是明晰债务之性质。
倘若此债务确系一方当事人个人债务,并非用于夫妇二人的共同生活开支、共同经营资产或建立在夫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基础上所形成的债务,那么另一方将无需承担支付义务。
在法律实践中,承办法官会根据多种因素全面评估债务的性质,如债务的由来、用途、涉及款项数量及规模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夫妻双方具有共同签署协议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来对该笔债务予以认可等这样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分担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不应当视作夫妻共同债务;
但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资产或建立在夫妻双方一致意思表示基础上,则该债务仍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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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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