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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人名下只有一套房能执行吗

时间:2024.08.19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086人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若债务人仅持有一处房产作为其唯一的居住场所,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将会审慎对待并予以充分考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房产绝对无法成为执行标的物。
倘若该房产面积宽敞且价值不菲,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范畴;
抑或被执行人蓄意逃避债务,将其他资产悉数转移至他人名下,仅留下一处房产供自己及家人居住,在此种情形之下,法院仍有可能依法对该房产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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