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此类状况中,首要任务便是厘清
隐瞒债务的特性与源头。
若涉及到的是某一方在
结婚前便已隐瞒的私有
债务,原则上应当由该方独自负责偿还这部分债务。
就
夫妻共同财产而言,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进行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背负的债务,亦或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均被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此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方能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
若隐瞒的债务并未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那么另一方将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考虑到一方隐瞒债务的行为对
财产分割可能带来的影响,适当向不知情的一方倾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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