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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担保人能否执行共有的房屋产权吗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76人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定场合中,夫妻中的某一方若担当了担保人角色,则其所拥有的共同房产有可能会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
然而,这一决定需结合诸多复杂因素进行全面考量。
倘若债务仅限于担保人单方面承担的责任范畴内,那么即使在法院执行阶段,非担保人配偶的相应权益也将得到充分保护。
然而,当债务性质无法清晰界定究竟属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负担之债务,且债权人能提供确凿证据表明该债务系用于婚姻生活开销、共同经营活动或体现出夫妻间共识的前提下,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执行共有房屋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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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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