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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几次后不能再起诉

时间:2024.08.20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026人
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在民事诉讼程序之中,原告取得胜诉后,通常具备有再次对同一争端提起诉讼的权利。
然而,若发生原告滥用此项权利、开展恶意诉讼等情况时,法院则可能对原告的再次起诉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于撤诉后再次单独发起诉讼的次数,现行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且固定的规定。
然而,倘若原告在撤诉之后,毫无正当理由地频繁发起诉讼与撤诉,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将其视为对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运行的干扰,进而拒绝接受其新的起诉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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