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借款人为
债务合同所签署的协议中没有明确注明还款日期的情况下,
担保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此而有所减轻或者发生任何变化。
针对这样的情况,作为担保人必须承担的
保证责任通常从主
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日算起,长达六个月之久。
然而,对担保人确切的责任承担来说,仍须结合保障的性质(例如是一般
保证还是
连带责任保证)以及其他关联性因素来进行全面严谨的考虑与分析。
若
担保为一般保证,那么只有当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义务时,担保人才有义务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反之,若是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人则有权选择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者直接向担保人提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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