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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供担保执行共有房产怎么办

时间:2024.08.19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496人
律师解析:
首要之务便是对该担保事宜进行深入剖析,以明确其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若仅仅是一方的单方面行动而并未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的日常生活以及生产运营等事项,则理所当然地应被定义为个人性质的负债。
在处理共有的房地产资产时,我们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切实维护并保障未提供担保的那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
在正常情形中,法院需在全面权衡房屋的客观现实状况以及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状况等多重因素之后,才能做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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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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