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姜凯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经济犯罪防范与辩护法律服务中心济南中心主任,盈科山东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承办了大量国内及涉外疑难案件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兼任山东省电视台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山东省人民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等栏目特邀嘉宾、济南市电视台《护航律师团》首批公益律师。 擅长领域 私人、企业法律顾问;刑事犯罪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近几年承办的部分案件 刑事业务领域: 1、代理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公诉建议量刑10年6个月,一审阶段律师介入,经过近1年审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无罪意见,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滨州) 2、代理阎某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疫情期间涉疫信息),侦查期间律师介入,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通过企业合规,并经逐级层报省检批准,最终检察院决定对其不起诉;(山东济南) 3、代理肖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三人死亡的后果,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并经法定程序逐级上报,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山东济南) 4、代理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涉案标的300余万),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被羁押第37天,律师介入的第16天,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彭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予以取保候审。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潍坊) 5、代理田某涉嫌诈骗罪,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被羁押第37天,律师介入第11天,最终检察官联席会议依法采纳辩护人意见,对田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予以释放;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云南普洱) 6、代理郑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金额200余万元(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济南) 7、代理杜某涉嫌强奸罪,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羁押第10天,律师介入第7天,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决定撤销案件;(山东日照) 8、代理强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在羁押第37天,律师介入第9天,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对强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后变更强制措施;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德州) 9、代理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侦查期间律师介入,经公安、检察院多次联席会,最终公安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决定撤销案件;(浙江丽水) 10、代理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侦查期间律师介入,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济南) 11、代理崔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经检察院联席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做出不起诉决定;(浙江景宁) 12、代理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羁押第10天律师介入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最终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山东德州) 13、代理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金额600余万元(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一审阶段律师介入,原公诉建议量刑5~6年,经过近一年审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依法核减并适用缓刑;(江苏扬州) 14、代理周某某涉嫌*****,侦查羁押期间律师介入,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对周某某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并予以释放,后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山东德州) 25、代理张某某涉嫌诈骗罪,曾被央视报道“养老诈骗”涉案资金3亿元,二审阶段律师介入,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安徽淮南) 16、代理赵某某涉嫌诈骗罪,被指控骗取国家拆迁款50余万元,侦查阶段律师介入,检察院依法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并逐级上报,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山东泰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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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即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视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抑或是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除非他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收入来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并因此被认定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若涉及到此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借款后未能按期归还的问题,首要任务便是要确认该未成年人是否已达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

针对未成年人在犯罪领域中的特殊情况,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凡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者,如触犯了盗窃罪等,通常将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而,若是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倘若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使他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恶性犯罪,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尚未年满十八岁的少年在触犯盗窃罪行时,固然符合定罪条件,然而,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秉持的原则,对于涉案的未成年犯罪者将会给予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此乃因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秉承教育、感化以及挽救的方针,并且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对于18岁以下涉及盗窃的未成年人,法律秉持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16岁以上要对所有盗窃行为负责,14至16岁要对严重盗窃行为负责,12至14岁要对极其恶劣的盗窃案件负责,但都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的,将由监护人进行管教,必要时进行矫治教育。具体量刑会根据盗窃金额、手段、是否累犯以及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是否让未成年人承担盗窃的刑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年龄来判断。一般来说,十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年满十六周岁,那么就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通常会从轻处理,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们的成长和教育需求在司法过程中会被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