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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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明文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借款人向贷款方借贷,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款且支付相应利息的法律关系规定。借款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除非当事人之间就自然人之间借款的方式另有约定。也就是说,从基本法理来看,借款合同唯有采用书面形式才能确认出借事项以及相关条款,然而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则可适当进行特殊约定。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明文规定,私人之间的借款合约,其生效往往是在贷款人提供贷款之际即刻产生效力。这便意味着,借款合约的签署与否并不是其成立的必要条件,无需以书面形式的借据来做为凭证。即便贷款人未曾签订过书面借据,只要其确实已经将款项提供给借款人,那么借款合约便会自动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即使没有借据的情况下,这种借款在法律层面上依旧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办理借款合同欺诈案时,主要要考虑行为人是不是有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是不是用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财。此外,还要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没有欺诈行为,而且得达到一定的金额。要是行为人不想还钱,还通过欺骗的手段拿到借款,那就可能构成借款合同欺诈了。

一份借贷合同的构成要素主要有:借贷双方明确表示借贷意愿,约定借贷金额、利率(如有)、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合同形式要合规,例如是书面或电子形式,同时借款人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借贷合同才能生效。

关于借款的形成认定并不仅仅依靠于具备一份正式的借贷协议和借据。在一种典型的情形中,只要银行转账交易信息明确无误地显示出借款人和放款人之间达成了明确的借款共识,并且在放款人实际支付了相关款项后,即使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据,那么这份借贷关系仍然是有效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