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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二次事故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042人
律师解析:
涉及肇事逃逸后再度引发二次事故的判决将会相对复杂,需全面深入考虑诸多因素。
首先,关于肇事逃逸的行为本身,根据严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若肇事者因逃逸行为无法构成刑事犯罪,则将面临由国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以高达200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款惩戒,同时还可被强制拘留15天以下作为附加惩罚。
其次,关于二次事故的责任判决问题,这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
若逃逸行为作为主要原因直接导致二次事故的发生或进一步恶化二次事故带来的损害后果,则肇事者在二次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相应加重。
然而,若二次事故系由全新独立因素所致,且与逃逸行为之间无直接关联性,那么责任的划分便应根据事故的详细情况,独立、客观地予以认定。
总而言之,针对肇事逃逸后引发二次事故的判决,必须全面审视事故的所有细枝末节以及相关证据,依照法律法规,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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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 更多>>
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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