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帮助信息罪的
案件处理过程中,
犯罪嫌疑人若能主动积极地退还
赃款,是极可能对自身的判决结果产生有利影响,其中不乏有可能因而获得
缓刑或其他形式的减轻判决的可能性的。
这种行为展现了罪犯
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表达悔过之心的诚意,这无疑将对
量刑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款规定,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程度的
刑事处罚的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之意,甚至有
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获得
减刑的机会;
而当犯罪分子具备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时,更应得到减刑的优待: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的;
(2)向
司法机关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
(3)在科技创新领域有重大突破,取得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成就的;
(4)在日常生活中,舍己为人,英勇救助他人的;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表现出色,发挥重要作用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因此,犯罪嫌疑人若能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便可被视为具有悔过自新之意,进而在量刑时可能获得
从轻处罚的机会。
然而,具体的减刑幅度以及能否最终实现减刑,还需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以及法律
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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