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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怎么减刑

时间:2024.09.06 标签: 刑事辩护 毒品辩护 阅读:1184人
律师解析:
对于涉及到贩卖毒品犯罪的服刑人员而言,其减刑需全面考量诸多因素。
首先,在服刑期间,若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诚的悔过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机会。
然而,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减刑申请,必须对罪犯的悔罪表现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评估,以确保其真实性及稳定性。
例如来说,倘若罪犯能够积极投身于劳动生产中,努力学习相关改造知识,以及积极参与各类教育活动等,这些行为皆可被视为其具有悔过表现的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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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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