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罪的
犯罪主体主要限定在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事业单位内的相关工作人员。
他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
董事长、副董事长、
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职员等在内的各类群体,当然也包括广大普通员工。
这些人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人为地利用职务赋予的特权与便利条件,擅自夺取、侵吞原本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资金或资产,并达到一定程度金额者,就可能启动对其涉嫌
职务侵占罪的
刑事调查程序。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如果此类人员是在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担任公务职务的,或者被
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
执行公务任务的,那么在其有上述
违法行为时,则应依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等条款进行
量刑处罚,即以是否构成
贪污罪作为评判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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