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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哪些

时间:2024.11.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网络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如下四个方面:首先,从主观层面来看,行为人须存在有意为之的心理倾向,亦即清楚知晓其行为必然导致社会秩序被扰乱这一不良后果,同时怀有对这一结果的预谋或放任态度;
其次,从实际行为上看,在网络环境中实行了引发纷争、挑衅滋生的行为,如编撰虚假信息或明知道此为虚假信息却仍在网络上传播扩散,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致使公共秩序遭受严重混乱;
再次,从侵害对象来看,网络寻衅滋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从行为人自身条件来看,该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自然人,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即可构成。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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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作正律师

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

彭作正,法学学士学位,三级心理咨询师、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信阳地区案件负责人,北京厚大法考分校信阳分校负责人,平桥办事处、政和办事处等政府法律顾问。办案活络认真,百起案件均赢得良好口碑。擅长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法律顾问方面积累丰富办案经验。荣获湖北宝开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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