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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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未成年人在故意伤害罪中充当从犯的情形,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即酌情予以减轻、从轻甚至是免于刑罚。在此过程中,审判机关会全面考虑到该罪犯的年龄层面、犯罪行为及情节严重程度以及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和悔过表现等诸多因素。

针对未成年人身为蓄意伤害案件中的从犯所应采取的处置方式,法院将依据其年龄层级、具体犯罪行为及其严重程度、以及罪犯的悔过表现等多个层面综合考量并做出相应裁定。一般情况下,鉴于未成年人尚未成年且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其行为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可塑性,法律对此给予了适当的宽容对待,处罚力度相对于成年人来说较为轻微,常见的处理方式可能包括社会教育、严格监管、缓期执行或减轻刑事责任。

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如果涉及到故意伤害的行为,他们将不会面临刑事指控,但是相关责任人却有可能必须承担起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然而,当这些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时,他们仅需为特定的重罪行径负责,例如故意杀人或者抢劫等。至于故意伤害罪,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他们可能会被送往收容教养机构进行教育改造。

故意伤害罪的确是我国《刑法》所确立的一类犯罪,即行为者刻意实施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径,且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了轻微伤及以上的不良影响时,就足以被认定为该罪名的成立。然而,是否满足所有构成要件以判定构成此罪,这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案件情节,例如犯罪的主观意图、实际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等等多方面的因素。

构成故意伤害罪所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含如下几点: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怀揣着明确的伤害意图,也就是主观上存在故意伤害的倾向;其次,其需要实际实施了足以给他人带来身体伤害或者健康损害的行为,这被称为“客观伤害”;再次,行为者实施行为后确实对受害者的身体状况产生了不良影响,形成实质性的肢体或者健康损失;最后,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