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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撤销到哪里撤销

时间:2025.04.03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对于刑事拘留的解除权限,通常由直接做出刑事拘留命令的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来行使。
当公安机关意识到刑事拘留已不再合理,应立即采取行动解除相关措施。
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对批准逮捕事项进行深入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公安机关所做的刑事拘留决定存在不妥之处,同样有权利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要求其立即撤销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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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明律师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

曹树明律师,山东潍坊安丘人,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刑辩专业律师,会计师。曾在安丘八中任教,潍坊安丘市东关派出所,刑警大队,经侦大队,禁毒大队,食药环大队,看守所等岗位工作十余年,现为安丘市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山东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法律顾问。 公安工作的经历在刑事辩护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及良好业绩! 执业十五年,无罪案例二十起。 无罪成功案例:张某星强奸无罪案(撤案);李某云强奸无罪案(撤案);王某强奸无罪案(不起诉);董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无罪案(撤案);王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不起诉);韩某诈骗无罪(不起诉);青岛李某诈骗无罪案(不起诉);罗某帮信无罪案(撤案);安某故意伤害无罪案(不起诉);天津叶某寻衅滋事无罪案(不起诉);孙某危险驾驶无罪案(不起诉);高某危险驾驶无罪案(撤回起诉);辽宁吴某贩卖毒品无罪案(不起诉);湖北李某招摇撞骗无罪(撤案);广州孙某材非法经营无罪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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