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对
刑事自诉诽谤罪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若干种情况导致法院无法予以受理,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缺乏充分的罪证支持,即指
自诉人所提举的
证据未能证明相关被告的诽谤行为已经触及到了
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
其次是
追诉期超过了法定的时限,对于诽谤罪这一类的刑案,其
追究责任的期限需严格依照法律实施;
最后就是该案件不符合
自诉案件的范畴规定,例如若某事件的性质未达到
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高度,那么法院将有可能对此案件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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