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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诽谤罪不予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82人
律师解析:
在对刑事自诉诽谤罪进行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若干种情况导致法院无法予以受理,这些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缺乏充分的罪证支持,即指自诉人所提举的证据未能证明相关被告的诽谤行为已经触及到了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
其次是追诉期超过了法定的时限,对于诽谤罪这一类的刑案,其追究责任的期限需严格依照法律实施;
最后就是该案件不符合自诉案件的范畴规定,例如若某事件的性质未达到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的高度,那么法院将有可能对此案件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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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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