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逮捕与取保候审并非同一性质决定因素下的两种执法方式,不可混淆对比。
前者是
司法程序中针对已被证实的
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强制性措施;
后者则是
刑事诉讼中控诉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对于尚未受到正式逮捕,或是已经被逮捕却需改变
强制措施的案件
当事人,为了阻止他们逃避今后的侦查、
起诉及审判,要求他们提供
担保人或是缴纳
保证金,同时向他们出具一份法律文书作为
保证,确保他们可以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
被拘留以获得暂时性的人身自由惬意。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法律规定,
拘留划分为
刑事拘留和
行政拘留这两大
类别。
其中,
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来说被设定为14天左右,但如果涉及到像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甚至是团伙作案之类的重大案件嫌疑者,其
拘留期限可延长至最长37日。
至于行政拘留,一般情况下,他们的拘留期限会被限制在15天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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