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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坐牢不

时间:2025.04.07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073人
律师解析: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必然伴随监禁之刑。
此乃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直辖范围内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可疑对象,在侦查过程中所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若经深入调查取证,确有充足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且应受刑事惩罚,则该案将被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裁决是否构成犯罪量刑标准
唯有法院判定有罪并判处实际刑期,方能进入监狱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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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驰律师

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

叶建驰律师,中国农业大学毕业,从事律师前在红星街道办事处担任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具有一定的基层调解基础,现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兼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员,全国大多城市均办理过案件,因此接触案件类型广泛,办理案件经验丰富,对于我而言当事人的每一起案件,不仅是一份卷宗,更是当事人对我的一种信任,我要以全部的精力做好每一起案件,回报当事人对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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