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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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抢劫犯罪这一领域内,所谓结果加重犯,便是强调在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严重危害性结果,如导致被害者身体遭受重大伤害、死亡或发生其他极其严重情节的情况。针对此类情形,对于罪犯的法律惩罚将超过普通抢劫罪的范畴,面临更为严重的制裁措施。

对于涉及抢劫罪行的罪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首先,当犯罪行为发生在诸如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时,其次,当罪犯进入私人住所实施抢劫活动时,再次,若抢劫活动涉及到银行或其他重要金融机构,接下来,如果抢劫频率较高或者抢劫财物数量规模较大时,亦须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第五,如果抢劫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甚至死亡,最后,如果罪犯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或者使用枪支进行抢劫,以及抢劫军用物资或者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情形对于抢劫罪,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加重其刑事责任的情形:首先是入户实施抢劫行为;其次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场所抢劫财物;再次是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抢劫;此外还有多次进行抢劫,或者抢劫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同时也包括抢劫导致他人人身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还有以军人或警察身份进行抢劫的犯罪分子;最后是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恶劣行径。

持刀抢劫罪中加重刑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抢劫罪的严重情节共有以下八类情况:首先,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者;其次,在公众场所或交通运输工具如公交车等上进行抢劫犯罪的人;再次,抢劫了银行或是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的犯罪分子;第四,持续性或大额抢劫行为发生次数较多以及数量较大的罪犯;接着是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甚至死亡结果的抢劫犯罪分子;再者是假扮成警察或军人身份进行抢劫的罪犯;然后是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罪犯;最后,抢劫了军队所使用的物资或者参与了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抢劫犯罪分子。

抢劫罪的严重情节有哪些以下列举若干种情况,均可作为以犯罪分子实施抢劫时,应当加以强化惩治的事实依据: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犯罪分子进入了他人住宅进行抢劫活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对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施了抢劫行为;涉及多次抢劫或是抢劫所得金额数量极为庞大;当抢劫行为致使他人遭受严重伤害甚至死亡;涉及冒充军人或者警察身份进行的抢劫行为;涉及持有武器进行的抢劫行为;针对军用物资,或者参与正在进行中的抗洪、救灾以及救助物资的抢劫行为等。身负上述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将面临对其至少十年至最高服刑期无期徒刑或死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