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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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所涉退赃退赔的具体流程大致包含如下几个环节:首先,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在对相关案件进行侦查期间,一旦发现存在受贿行为,便会依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将其非法获取的财物予以退还;其次,当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接收到上述指令之后,需要依照规定将所有赃款赃物上交至指定的银行账户或专门机构;再次,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其中可能包括对赃款赃物的没收以及向受害单位或个人的返还等措施;最后,待判决正式生效之后,由执行法院负责对退赔事宜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关于商业贿赂罪认定标准的界定在中国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商业贿赂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商业贿赂罪的法定起刑标准及量刑原则商业受贿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雇员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向他人索取不当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赠送的财物,从而为他人谋求实质性的经济利益,且涉及的金额规模较大的行为。需明确的是,商业受贿罪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各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雇员。

在商业交易中,卖方有时会返还一部分价款给买方,这就是所谓的折扣。但这可不是卖方的“慈善之举”,而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商业利润,影响交易公平。而且,这些折扣通常不会被如实记录在财务账簿里。所以,折扣这事,咱们可得搞清楚!

贪污贿赂犯罪中涉及的商业机会,主要指的是能给行为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活动、投资等具有潜在获利性的机会和前途。比如,获得某项业务或项目的参与资格、享有独家合作权或优先获取市场信息,从而在商业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商业机会”可不是普通的商业信息,而是有实质性价值和可行性,能给行为人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特殊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