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取保候审期间内,若需更改电话号码,必须尽快通知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政府部门。
这种做法涉及到我国司法体系中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保障措施——取保候审。
针对那些被定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人员,他们有义务遵守相应的规则和要求。
如果因为变更了电话却没有进行上报,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就可能受到质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七十一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负责执行这项措施的政府机构批准,不得擅
自离开被设定为其居住地址或者工作场所的城市、行政区域;
其次,在住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有所变化时,应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主动向执行机关报告;
再次,当接到
传唤的指令时,应当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最后,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应干扰
证人的作证过程、破坏
证据或者互相串通供词。
倘若被判定违反前两条规定者,已经缴纳
保证金的,将面临
罚金的部分或全额没收,当然这也要视具体情节而定,同时也需要责令该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严格反思自己的过错行为,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倘若其行为过于恶劣,则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或者实施
逮捕的
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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