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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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集资罪与诈骗罪的辨析并不属于。集资诈骗犯罪所指向的受害者,通常为不特定的广大人群,而并非个别。犯罪分子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利用这些群体的资金,涵盖了金钱和物资等各类形式。然而,诈骗犯罪的对象则较为明确,即犯罪者往往会针对某个具体的人和团体展开行骗行动,从而获取其财产。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没有获得政府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向社会公众或者群体进行筹款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与民法范畴内的债权纠纷存在明显的相似之处,然而,其能否被认定为刑侦案件,关键在于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满足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构成要素。若经查证属实,则将被判定为刑事犯罪。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在未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手段,面向社会公众或集体进行筹款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一种,特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该罪更强调行为人的欺诈意图和对资金的非法占有,与常规非法集资有所不同。

非法集资是欺诈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扰乱金融市场,侵害公私财产权。虽与普通诈骗罪有差异,但仍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若达立案标准,将受刑事处罚。

非法集资是欺诈行为,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手段非法集资,扰乱金融市场,侵害公私财产权。虽与普通诈骗罪有差异,但仍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若达立案标准,将受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