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该事件中,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理当作出相应的
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乃针对机动车本身作为保险对象,将
被保险人对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的法律
赔偿责任视作保险标的之保险制度。
进一步而言,即因投保机动车而导致的任何第三方法定
损害赔偿,均属保险利益所涵盖的范围内。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投保人与实际驾驶人往往并非同一人,故此,投保人在缔结
保险合同时所追求的保险利益,绝非仅限于保障自身的责任利益,更应包含机动车的实际驾驶者以及其他所有可能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的责任利益。
因此,合法的车辆借用人亦应被视为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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