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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欠条无效举证责任怎么办

时间:2024.07.20 标签: 诉讼仲裁 证据调查 阅读:804人
律师解析:
在有关确认欠条无效的案件之中,举证责任的配置应严格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而言,任何一方都需要为其所主张欠条无效的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也就是对欠条效力问题的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证明。
若当事人的确由于某种不可抗力而无法独立完成收集相关证据的任务,那么他们可以适时地援引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力量进行协助,以获取所需的证据材料。
在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必须要全方位、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实所有的证据资料,其中既包括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同时也包含了法院通过调查取证所获得的证据。
倘若经过法院的深入研究与分析,发现欠条确实存在着法律上的瑕疵或者是不实之处,那么法院就有权依据事实情况作出判决,宣布该欠条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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