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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也算虚假诉讼吗怎么办

时间:2024.09.05 标签: 债权债务 个人债务 阅读:1490人
律师解析:
拥有借款凭据并不直接意味着构成虚构诉讼事件。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中适用有关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之规定,法院在处理涉及民众之间私人间借贷矛盾的案件期间,应当特别重视科学、严密地审查债权产生的缘由、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借款金额的来源、支付方式、资金流动的方向以及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经济状况等诸多方面的事实情况,从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判断该案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若借款凭据存在被伪造的可能性,或者出借方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据来证实借贷事实的确切发生,亦或是当事人在其他相关纠纷中存在以极低价格转让财产等异常现象,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对该案件进行更为严谨的审查。
一旦发现确凿的虚假诉讼情况,法院有权依据法律规定驳回诉讼请求,甚至对涉嫌虚假诉讼的当事人追究其法律责任。
因此,仅凭借款凭据并不能简单地判定为虚假诉讼,关键在于法院能否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和事实调查,准确无误地确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若法院最终认定存在虚假诉讼行为,应依法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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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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