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立即咨询
其实就是说,如果你们签了个借钱的合同,但是关于要给人家多少利息这件事儿可没说清,甚至连大概的数都没有,那就得看你们那儿或者是你和你朋友这种情况下的规矩和习惯,还有就是市场上的利率水平等等这些因素来决定这个利息应该是多少。比如说,如果你跟你朋友借钱,而且在合同里也没提到利息的事儿,那就相当于你们俩默认没有利息。

依照我国新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五百八十五条之明确条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是自由协商约定违约金的。但若当初所约定的违约金未能符合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时,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增减。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于超出实际损失的话,同样可在当事人提出申诉后,经过相应司法程序寻求适当降低。

敬请注意如下几点重要规定:其一,在借贷合同关系中,倘若未有明确订立利息相关条款的情况下,若是出资人宣称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会对此种主张予以认可;其次,针对涉及到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例如:法人与法人以及单位与其之间),若借贷双方对于借贷利息方面的约定有所含糊不清,此时,作为出资者,其有权向法院提出主张利息的请求,该请求基础应基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同时还需要结合该地或者是争议各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可得出相应结果;再者,假如未曾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自愿承担,甚至是在此基础上以高于原本约定的利率自愿承担利息或违约金,而且此举也未对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第三方利益造成任何的损害,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保持默认的态度,不对其行为加以干涉。

1.定金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2.违约金没有具体的额度限制。 3.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度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型贷款利率的四倍。超额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4.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债务责任。

审理借贷案件时,若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出借方无权主张利息。对于非自然人间的信贷合作,若利息条款不清,出借方可向法院主张。法院会综合考虑合同内容、交易方式、习俗、市场利率等确定利息。若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或超出约定利率支付,且未损害他人权益,我司不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