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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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就违约金事项进行约定,然而此项条款并未对违约金的最长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根据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及当事人的具体诉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若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远超过实际造成的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适度降低违约金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依照合同双方的自由意愿,他们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设定违约金的方式以在合同期限内给予对方增加约束力。然而,这条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最长可约定多少天,因为违约金的具体天数应当由双方依据违约情况、实际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和双方协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明文规定,当事人完全有能力自行约定违约金,然而,这个重要条款并没有对违约金的最长天数做出任何具体限定。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到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损失赔偿额的科学计算方式及当事人的实际申诉和主张等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若违约金的约定超出了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依据当事人的正式请求,适当降低适当的违约金金额。

依照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之间得以自行设定违约金责任,然而此条款并无明确规定贷款契约中所能设定的违约金最高幅度为何。实际上,违约金的额度需遵循协议双方之间的约定予以确认,同时也应对违约金是否超出因实际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进行审慎评估。若违约金存在过高现象,那么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中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有权力适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