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借款者未能依照事先约定之还款期限全额归还借款,
贷款人可依据我国于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具体法例来敦促借款者进行还款。
一旦
借款期限并未曾有明确之约定或者虽已作出约定但无法确定其具体内容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者采取催告措施,促使该借款者在适当的期限内归还所欠之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贷款人既可以
书面形式亦可采用口头方式向借款者下达
催收款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偿清
债务。
然而,若借款者继续持逃避态度迟迟不肯还款,贷款人有权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借款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以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
逾期利息。
若借款者仍未按时履行法院所作判决,贷款人便可申请法院对其
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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