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民事诉讼的
管辖权原则上通常授予被告之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
若被告的住所地址与经常性居住场所并不相符,其经常性居住场所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则享有专属管辖权。
故此,倘若您的友人作为被告方
当事人,您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将
诉讼案件提交至他的住所地或经常性的居住场所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即使他的住所及常驻地分别位于其他城市,该城市的相关人民法院仍然具备对案件的
管辖职权。
换言之,您可在您与被告身处异地的情况下,依法对其欠款未偿还的行为
提出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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