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
家属间的藏匿行为并非必然导致
包庇罪的成立。
此项
法规所指的乃是“明知罪犯行径仍向其供应隐遁场所、财务资助、协助脱逃或者制作
虚假证言实施包庇”的情境。
在这类情况下,若家属的确了解案情并蓄意施以援手,那么便有可能违反该条例。
不过,倘若家属因为毫不知情或受到错误认知蒙蔽而为对方提供了便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有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有罪。
是否构成包庇罪尚需对
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同时也需要有确凿的
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意识到对方为
犯罪嫌疑人且在此种认识下故意为之。
因此,仅依靠亲缘关系并不能简单判断是否构成包庇罪,还需将具体情况与其他有关证据结合起来加以全面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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