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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拒绝赔偿对方怎么判

时间:2024.09.09 标签: 交通事故 醉驾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十五条的相关规范,假如醉驾肇事并拒绝向受侵害方作出赔偿时,司法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倘若醉驾事件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务损失,并且肇事者在面对赔偿责任时拒绝承担责任,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能使肇事者承受刑事责任。
详细内容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五条列举了当肇事者故意拒绝对受害者作出任何形式的补偿时,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则可能会构成“具有其他严重恶劣情节”,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条款,对肇事者处以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然而,精确的裁决结果需综合考虑整个案情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的实质情况、责任归属、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程度以及肇事者对待赔偿的态度等多方面的因素。
如果肇事者的行为满足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所有情节,那么司法机关就有可能做出与之对应的刑事判决
如果肇事者仅仅是拒绝对受害者作出赔偿,而没有采取任何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动,那么他们可能不用面临刑事处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可以逃避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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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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