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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会以拘留结案

时间:2024.09.02 标签: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取保候审以及拘留作为中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两项具有显著区别的治安维护手段,其选用标准与产生的法律效应皆各异。
取保候审乃是为确保诉讼过程能够顺畅运转,在特定条件下,对已被捕罪犯或被告人实行的一种非羁押性的限制自由措施。
相较之下,拘留则属于一种强制性羁押措施,旨在预防已被捕者逃避司法审查、审判,或者继续实施犯罪活动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及第八十二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及拘留均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运作的重要措施,然而两者在适用准则及其所引发的法律后果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通常而言,对于可能面临较轻刑罚或者符合特定条件的罪犯或被告人,将适用于取保候审;
而拘留则适用于那些可能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高度嫌疑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因此,取保候审本身并不能认定为该案件最终会采用拘留终结方式告终,除非在取保候审期间这些人违反相关规定或出现其它非法行为从而要求改变业已采取的强制措施
同样,拘留并不必然预示着将以取保候审结束此案。
拘留之后,还需要考虑案件调查进程、法律规定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更多的强制措施或者解除现有之限制令。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与拘留并非同一性质的治安维护手段,其选用标准与产生的法律效应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不能轻易断言取保候审将以拘留结束此案或者拘留能以取保候审告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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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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