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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单位资金15万已退还怎么判

时间:2024.08.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01人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制约,若有关机构从业人士非法调用本行机构财富进行私人运用或者贷款给予外方当事人,数额庞大,15万元人民币被普遍认定为触犯非法占用专用资金之界限。
此外,此法规条款还明确,如若此类行为在启动司法程序之前就已经得到修正,即涉案人员将不当调用的专属财产悉数偿还,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况给予减轻或免责处理。
倘若犯罪情节较轻微,甚至可免于刑事追究。
因此,针对已向相关部门归还因非法占用造成的15万元损失的情节,司法机关或许会以这种良好的悔过表现作为参考,从中决定案件的审判后果。
裁决结果将基于诸多影响考量,诸如占用目的、占用时限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增加或减少责任的情节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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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雪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瑞雪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心理咨询师。执业期间不仅成功办理了大量的建设工程案件,同时承办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资金上百亿的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等多类型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取保候审、缓刑、二审改判等成功案例经验。 担任于特大型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已为几十余家公司解决了其在公司股权、债权债务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案件、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公司股权纠纷、劳动纠纷处理、企业风险防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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