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明文制约,若有关机构从业人士非法调用本行机构财富进行私人运用或者贷款给予外方
当事人,数额庞大,15万元人民币被普遍认定为触犯非法占用专用资金之界限。
此外,此
法规条款还明确,如若此类行为在启动
司法程序之前就已经得到修正,即涉案人员将不当调用的专属财产悉数偿还,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视情况给予减轻或免责处理。
倘若
犯罪情节较轻微,甚至可免于
刑事追究。
因此,针对已向相关部门归还因非法占用造成的15万元损失的情节,
司法机关或许会以这种良好的悔过表现作为参考,从中决定案件的审判后果。
裁决结果将基于诸多影响考量,诸如占用目的、占用时限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增加或减少责任的情节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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